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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司法

数据权益概论

发布时间:2022/4/20 来源:来自本站


    (一)国外数据确权与数据权益观点概览
对自始以来秉持开放互联网倾向的美国来说,实现数据确权无疑存在客观阻碍。如美国教授奥林·科尔(Orin Kerr)认为:“互联网的一般原则是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允许世界上任何人发布信息或数据。”简单来说,数据权益纷争和阻碍来源于数据共享流通的经济价值。此外,美国还有将“数据视作言论”的理论观点,以宪法保护和自由流通的价值。在欧洲大陆,个人数据一贯被视作数据主体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作为数据主体的基本人权来加以保护,但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教授也尝试提出“数据财产化理论”,主张应该认识到数据的财产属性,通过赋予数据以财产权的方式, 来强化数据本身经济驱动功能,以打破传统法律思维之下依据单纯隐私或信息绝对化过度保护用户而限制、阻碍数据收集、流通等活动的僵化格局。与此相类似,著名隐私学者波斯纳认为,隐私权应被视为财产权法的分支,信息主体对他们的信息拥有产权。


(二)国内数据权益理论发展与共识
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多次修订,为了呼应数据产学研各界的切实需求,数据权益的多种保护路径与主张观点实则在理论上获得了深入和长足的研讨。虽然仍存在许多开放性讨论的空间,但其中不少合理观点经反复商榷后已被提炼并逐渐成为可以被人们接纳的“共识”。我们充分理解,“数据的多重属性和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使得难以笼统地对数据作出权属上的单一安排”、“数据权益问题的界定并不排斥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合规遵从”,但毋庸置疑的是,此前多种解释路径下构建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框架的理论尝试,将起到多维度保护企业数据资产和发展利益的积极效应。


1. 基础的数据分类方法
数据依其不同属性、特征可以划分不同种类,讨论数据权益不能对数据一概而论。廓清数据类别将有助于我们对数据权益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根据不同维度,从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角度来看,关于数据权存在国家层面的“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划分;从数据持有主体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及公共数据;从数据来源分类角度来看,还可以将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从“个人-企业”二元论角度来说,这是一对讨论数据权益问题时所无法规避的矛盾,也即需要各界付出努力寻找和论证“权益边界”所在的地方。用户对原始数据享有权利,企业因对衍生数据的形成投入了物力、财力因而可以对衍生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

2. 可能的数据权益主张路径
从数据生命周期来看,由于数据生产使用存在诸多参与者,特别是在作为数据原发者的用户和数据处理者的企业之间,如何设定不同的权益,并依据何种逻辑在这些数据形成的参与者之间分配权益,成为当下数据权益体系构建的焦点和难点。结合众多的学界理论和商业实践,一般认为数据权益的财产属性方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能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可能路径:数据用益权、数据竞争性权益和数据知识产权。



3. 行业规范百花齐放
除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存在众多数据交易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例如贵州大数据交易所推出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联合发布的《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2.0)版本》、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发布的《数据互联规则》等等,也对数据交易、数据权益等问题或有涉及,但是这些行业自律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缺乏可执行性。
由于数据具有无形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区别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物”,且数据流转过程中会涉及多方主体,数据权益不明晰将会影响数据交易规则的确定,导致数据纠纷频发,有碍数据要素市场高效、健康发展。数据权益是当前亟待研究和立法解决的问题,其规则构建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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