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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司法

数据权益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22/4/16 来源:来自本站


  一、数据权益的现有法律规则
(一)国际立法规则整理
  从目前范围内的数据法律来看,在各国纷纷推进展开数据立法进程,在已有接近1/3个国家通过数据保护专门法律的现实情况下,对于数据确权、数据的财产属性和归属,在法律条文上体现得可能并不充分。归总而言,在现有的数据立法框架内,存在以下几种立法规则的特征:


首先,各国个人数据立法保护趋势加强,但实则尚未确立个人数据主体的所有权规则。从素有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样板之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来说,法律规则朝着强化数据主体权利、确保对个人数据使用控制的方向发展。GDPR在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个人的既有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第17条增加了清除权(被遗忘权),通过第20条增加了持续控制权(可携带权)等,以实现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更有效控制。但即便如此,条文本身未见对于其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益分配在法律规则上的安排。换句话说,即便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不断强化,但这不等同于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GDPR也没有赋予数据主体对数据的完全的所有权。


其次,就鼓励企业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立法规则而言,各国立法仍然在不断探索个人和企业之间就个人数据的权益分配和主张的可能空间。以美国为例,一旦涉及数据权益纠纷,通常采用的做法是,援引现有判例法中关于隐私侵权的规定来处理互联网上用户个人信息的规范定位和法律问题,借此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规范数据经营者的行为界限,同时也会根据市场对数据流动与实际需要进行一定变通,更加务实地调整用户与数据经营者之间基于个人信息产生的利益关系,从容在数据保护与利用之间达到再平衡。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不是通过为个人数据增设“所有权”等法定权利赋予个人对数据的拥有权或控制权,而是新设“匿名加工信息”制度,兼顾保护与开发利用、投资激励之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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